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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管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管某某,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童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管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