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管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管某某,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童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管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