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罗丙仁与胡承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黄牛文、陈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丙仁,胡承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黄牛文,陈庆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罗丙仁,男,汉族。被告胡承大,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大道征稽所一楼。法定代表人廖文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牛文,男1,汉族。被告陈庆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丙仁诉被告胡承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黄牛文、陈庆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丙仁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丙仁撤回对被告胡承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黄牛文、陈庆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元由原告罗丙仁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周十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