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1-06-04
案件名称
赵子仁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子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1号 原告赵子仁,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邢台市高开区。 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系该社主任。 原告赵子仁与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