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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1-06-04

案件名称

赵子仁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子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1号 原告赵子仁,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邢台市高开区。 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系该社主任。 原告赵子仁与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