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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44)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39岁,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约3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