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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天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刘天荣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天荣诉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刘焕牢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黄龙飞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希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