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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红艳等6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红艳等,原红艳,魏斯蒙辉宏制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原红艳等6人。申请执行人原红艳,系邓元礼之妻。委托代理人原青山,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魏斯蒙辉宏制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福民乡丹坑村魏斯蒙公司内厂房1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752532472。法定代表人许珲。申请执行人原红艳等6人与被执行人魏斯蒙辉宏制模(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会作出的(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03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经评估拍卖得款243000万元,并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详见案件分配表)。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原红艳等6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庆  林审判员 蒋  百  友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巧婷(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