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磨华,广西民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贵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甘宝林、贺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见凤担任法庭记录。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磨华和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原告在上段婚姻有一个10岁男孩。原告是一个本分善良的女人,结婚后不久就借钱给被告还清因买房而欠下的债务,主动承担家庭生活的主要开支,对其父亲也主动照顾为其养老送终,老人家对原告的评价非常高,在临终前还要求被告周某代为书写了一份遗言,要求被告和原告好好生活,不能对不起原告,否则房子将来归原告,每年还要支付赔偿金等。但是,在老父亲去世后,再也没有人说得了被告,被告暴躁的脾气和赌博的恶习越来越严重,之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钱还赌债,从未归还过,把原告所有存款都已借完(此钱是原告前一次婚姻所分得的财产)。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的儿子也是恶言恶语。现在,原告终于醒悟了,被告根本不是一个能信任的人,原告只想离开,重新生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脾气暴躁及赌博、婚外情行为,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使原告能过正常人的生活,也为给儿子良好的学习环境。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41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借条是我写的,我没有借到原告的钱,如果离婚的话原告要将房子的房产证和遗嘱给我。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向原告借款54160元未归还。被告父亲去世前将房屋遗言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办到名下,被告又不买养老保险。且被告的脾气暴躁并有婚外情行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原、被告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传人民陪审员 甘宝林人民陪审员 贺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见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