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柳与被执行人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柳,周X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37-3号申请执行人周X柳,男。被执行人周X俊,男。申请执行人周X柳与被执行人周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周X俊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部分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X柳与被执行人周X俊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就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作履行完结(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周X俊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部分的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X俊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X审 判 员  梁 X代理审判员  陆X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X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