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松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松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89号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洋湾大街280号。负责人汪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松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塔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郝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松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