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三星诉被告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三星,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36号原告郑三星,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寺街87号。法定代表人郑尚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1-26层。被告刘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三星诉被告四川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三星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三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三星负担1325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