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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宏与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609号原告郭宏,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被告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街5号爱立信大厦1-6A。法定代表人马志鸿,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宏与被告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宏,爱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宏诉称:2010年7月26日,我入职爱立信公司,岗位为产品认证工程师,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0元,每月岗位工资为3000元。2011年,我的岗位工资涨为4000元。2012年11月30日,爱立信公司将我辞退。爱立信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支付我工资。现诉至法院,要求爱立信公司支付我1、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475413.79元;2、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7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83000元;3、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带薪年假加班费15632.18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000元;5、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年终奖201713.79元。爱立信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郭宏没有劳动关系。郭宏与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瑞友公司支付郭宏工资并为郭宏缴纳社会保险。我公司与瑞友公司有咨询框架协议,我公司将业务外包给了瑞友公司,郭宏是瑞友公司外派到我公司的员工。现不同意郭宏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郭宏与瑞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郭宏在瑞友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2012年12月3日,郭宏与瑞友公司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约定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瑞友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支付郭宏经济补偿金32500元,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不再对对方负有任何法律和经济义务。2012年12月3日,郭宏签署员工离职交接单,并声明:其与瑞友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履行所有义务,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除郭宏对瑞友公司的保密义务外,双方无任何法律和经济关系。2010年7月至2012年11月,瑞友公司支付郭宏工资并为郭宏缴纳了社会保险。2010年12月1日,瑞友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签订《咨询框架协议》,约定瑞友公司为爱立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爱立信公司与瑞友公司依据《咨询框架协议》确定瑞友公司将郭宏等三人外派爱立信公司北京地区工作。2013年3月6日,郭宏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爱立信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字(2013)第0460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郭宏的仲裁请求。郭宏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仲字(2013)第0460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瑞友公司支付郭宏工资并为郭宏缴纳社会保险;郭宏于2010年7月26日与瑞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于2012年12月3日与瑞友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并办理了工作交接。郭宏受瑞友公司管理,与瑞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瑞友公司虽依据其与爱立信公司签订的《咨询框架协议》将郭宏派至爱立信公司北京地区工作,但郭宏并不因此与爱立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郭宏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爱立信公司支付工资等五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郭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