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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米福顺与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闫领新、马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福顺,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闫领新,马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米福顺,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胜利桥东侧。负责人闫领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领新,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唐山市。被告马兴龙,男,50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米福顺诉被告唐山兴嘉商贸有限公司、闫领新、马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福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福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米福顺负担。审 判 长 赵 彩 虹审 判 员 么 伟 利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