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陈文兰与韩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兰,韩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文兰,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伍,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贵,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文兰诉被告韩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兰的委托代理人郭治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永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兰诉称:2012年5月30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6月20日韩永贵共向其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借款到期后韩永贵未履行还款义务,窦琳萍作为韩永贵之妻,应对韩永贵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韩永贵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5万元;2、韩永贵支付利息9750元(暂2012年5月30日借款15万元从2012年5月30日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利息4500元;2012年6月15日借款10万元从2012年6月15日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利息2250元;2012年6月20日借款20万元从2012年6月20日计算至2012年7月20日利息3000元以后顺延至实际还款日至);3、韩永贵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元;4、窦琳萍对韩永贵以上债务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韩永贵承担。被告韩永贵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韩永贵向陈文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文兰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万元),期限60天,从2012年5月30日至2012年7月29日,(利息信用社四倍)利息1.5%,逾期超过10日的承担本借款总额5%的律师费”。2012年6月15日,韩永贵又向陈文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文兰人民币拾万元整(10万元),期限30天,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利息信用社四倍)利息1.5%,逾期每日1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承担本借款总额5%的律师费”。2012年6月20日,韩永贵再次向陈文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文兰人民币贰万元整(20万元),期限30天,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利息信用社四倍)利息1.5%,逾期每日1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承担本借款总额5%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韩永贵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陈文兰遂于2012年12月7日诉讼来院,提出诉讼之请求。陈文兰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窦琳萍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陈文兰又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现请求:1、韩永贵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期间从2012年12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韩永贵承担原告律师费2万元,3、诉讼费用由韩永贵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聘用律师合同、收据及原告身份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文兰举证所提供的三份借条,原告陈文兰与被告韩永贵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韩永贵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现原告陈文兰起诉要求被告韩永贵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文兰要求被告韩永贵承担律师费2万元,亦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永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兰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期间从2012年12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韩永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兰律师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0元,由被告韩永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韩永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秉珍人民陪审员 杨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雪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