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诉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储岳政与储茂迟、王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桥,刘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21号申请人:吴金桥,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刘和中,男,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吴金桥因赔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和中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工程款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金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和中在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工程款80万元。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