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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张明甫、王海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张明甫,王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负责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张明甫。被执行人王海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苏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张明甫、王海彬借款纠纷一案的(2011)新执字第10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