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裁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张明甫、王海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张明甫,王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负责人李光,行长。被执行人张明甫。被执行人王海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苏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申请执行张明甫、王海彬借款纠纷一案的(2011)新执字第10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