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君君与被执行人骆萍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君君,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陶君君,女。被执行人骆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萍名下银行存款叁拾柒万柒仟捌佰叁拾玖元整(3778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