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晓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履行完毕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本市世纪花园18号楼3单元401室及地下室18号楼3单元-104室房屋权属证书的协助义务。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每逾期三个月按照购房总房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办理房证。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发现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40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