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沈汤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某。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汤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汤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 玮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