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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沈汤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7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某。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汤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汤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 玮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