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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申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德才非诉执行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德才,马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申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318052—9号)。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凤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蒙城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蒙计征决(2012)251号《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2日给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才、马凤芳3日内履行,但上列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德才在浙江省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帐号为6228480322123564815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6个月。现因扣划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德才在浙江省杭州萧山金城路支行帐号为6228480322123564815的存款16000元,划拨至安徽省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周信用社城东分社,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长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