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1)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