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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1)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