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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跃成与余绵武、余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吴跃成。被告:余绵武。被告:余绵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成诉被告余绵武、余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绵武、余绵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吴跃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