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跃成与余绵武、余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吴跃成。被告:余绵武。被告:余绵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成诉被告余绵武、余绵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绵武、余绵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跃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吴跃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