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郑瘦孩、李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郑瘦孩;李国树;王利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中段南侧。负责人高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前进,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宗付根,该行法规科主任。被告郑瘦孩,男,57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国树,男,38岁,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利害,男,41岁,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诉被告郑瘦孩、李国树、王利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受理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15元,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因原告拒不按《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雅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