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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鲜其美与刘长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其美,刘长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鲜其美,男,汉族,1945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李文群,系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顺,系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长江,男,34岁,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系原惠州市惠城区全佳物流代理服务部的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A7-109。原告鲜其美诉被告刘长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鲜其美诉称,原告之子鲜继伟多年以来在金泽国际物流园内从事物流工作,2010年底到被告处从事物流搬运等工作,月工资2500元,每天上班,住小金口镇××××号。2012年9月2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鲜继伟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未与鲜继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事宣,又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只能向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故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公平、公正、及时审理此案。判令鲜继伟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被告刘长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原告的儿子鲜继伟在惠州市××城区××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其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2日死亡。2012年10月15日,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对案外人齐宪芳进行了询问,齐宪芳陈述其在××金泽物流园做物流工作,鲜继伟是其员工,担任搬运工,估计工作一年,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鲜继伟与××全佳物流代理服务部具有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3年3月7日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3]16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书,遂于2013年3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全佳物流代理服务部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经营场所为金泽国际物流园A7-109。2012年11月8日,该服务部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从本案已查明的情况来看,案外人齐宪芳承认鲜继伟是其员工,但没有证据证明齐宪芳和被告及其经营的××全佳物流代理服务部之间存在关联,而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鲜继伟事故发生前在××全佳物流代理服务部工作的证据,故在本案中无法确定鲜继伟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刘长江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鲜其美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