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娜与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750号原告罗娜。被告桂林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罗娜诉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娜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余款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文 雯人民陪审员 沈振如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