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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崔文江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江,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崔文江。被告王丽。原告崔文江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文江、被告王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文江诉称,自2011年2月4日,被告陆续借原告现金,共计160000元,并于2012年7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2分。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王丽辩称,借款属实,现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2年7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1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共借到崔文江现金壹拾陆万元整,以前借条全部作废,月息按2分计算。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返还,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的主张,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返还原告崔文江借款160000元;二、被告王丽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崔文江利息(160000元,自2012年7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8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永惠审判员  李美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