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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司则强与高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则强,高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司则强。委托代理人李秀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代表人张本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司则强诉被告高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由原告司则强承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力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