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思清与夏伟、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清,夏伟,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王思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夏伟,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系肇事车鄂J×××××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系肇事车鄂J×××××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思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暂扣的被申请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号大型普通客车;案外人王思海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号大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暂扣的被申请人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罗田联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J×××××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力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