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行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行审字第00041号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严,该局监督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陆龙,该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负责人马某某,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文,女,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并于2013年10月17日上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董严、陆龙,被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评议。2013年3月28日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到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营业,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当日给该店下发通知限该店于2013年4月3日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告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及逾期不办理将予以处罚。2013年4月17日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再到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检查,该店仍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向该店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限三日内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将进行处罚。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3年5月13日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5000元--20000元,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3年6月7日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向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作出咸渭卫公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9000元。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又于2013年9月13日向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送达催告书,催告其10内履行处罚义务,但咸阳市渭城区渝鑫干锅辣鸭头店并未履行,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作出的咸渭卫公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卫生局作出的咸渭卫公罚字(2013)-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常 康代审判员 张安民代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存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