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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兖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陶某甲(曾用名陶玉宏),兖州市鼓楼街道办事处校场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攀,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委托代理人:杜继平,兖州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秦攀、被告师某及委托代理人杜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8年春天,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因年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以示结婚。××××年××月份,原、被告双方的儿子陶某乙出生。结婚之初双方的感情尚可,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加深入,反而因性格不合逐渐疏远。双方分居已一年有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事实婚姻,离婚协议的分割财产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发生矛盾呕气的一个表现。原告所诉1988年春天经自由恋爱举行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子,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被告对此无异议。由于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婚姻家庭幸福美满,双方随着年龄增长及更年期的临近,常有小的矛盾发生,且为使家庭生活更好,被告经原告同意向银行贷款做生意,造成亏损,双方矛盾增加,但谈不上感情破裂,被告为了孩子和家庭,请求法庭不解除事实婚姻。经审理查明,1988年春天,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师某经自由恋爱后,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不够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25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陶某乙。为此,原告提供了兖州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一份、出生证一份、照片四张予以证明,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并提交了兖州市龙桥街道办事处旧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师某于××××年××月25日非婚生育及交纳罚款情况。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因家庭琐事及性格问题,双方常发生吵闹,2012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夫妻双方无存款。(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兖州市校场小区17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陶某甲所有。(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师某手写内容:无婚前任何财产,本人同意没有意见。)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债务方自行承担。三、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因女方借债房屋抵押,无偿还能力,由男方儿子陶某乙偿还债务。偿还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陶某乙还清债务以后,女方不享受任何房屋所有权。原、被告签字捺手印。对此协议,被告认可真实性,但提出这份协议是在呕气的情况下签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和感情破裂的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同意按离婚协议的意见办理,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兖州市校场小区17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主要由庭审查证证实,材料已附入卷宗。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师某经自由恋爱后于1988年春天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于××××年××月生育一男孩,双方于××××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均已同意按协议内容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师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兖州市校场小区17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一套归原告陶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洪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