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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文超平与被告李同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超平,李同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文超平,××,××年××月××日出生,苗族,学生,住××××××××××。法定代理人邓彩英,××,××年××月××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系申请执行人文超平之母。被执行人李同仕,××,××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文超平与被告李同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1)融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122.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同仕已将赔偿款11037.49元、案件受理费85元,合计11122.49元给付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融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吴国社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彦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