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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芊妤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芊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82号原告陈芊妤,女,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陈浩全,男,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宗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咏瑜,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村九潭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剑雄,社长。原告陈芊妤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芊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芊妤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芊妤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吴晓岚审 判 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