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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宏楷与侯小玲、庆阳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楷,侯小玲,庆阳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张宏楷被告侯小玲被告庆阳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楷与被告侯小玲、庆阳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楷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退付原告张宏楷385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