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