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贤坤与刘宏欣、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欣,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王贤坤,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宏欣,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学峰,系河南仟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世录,系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宏欣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贤坤于2013年8月6日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贤坤称,本人在2010年12月15日购买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东南户房屋一套,与该公司签定购房屋定购书,并以按揭形式交有首付的房屋合同,经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人要求退回当初存在房管局监管账户所交的房屋首付款,但房管局负责人说此款已用到某某小区工程中,无法退回。在此之际,惠济区法院又查封了该房屋,并准备予以拍卖。房屋一旦拍卖,本人的房屋和血汗钱将无法要回,请求法院撤销查封、拍卖。异议人提供有房屋订购书,现金解款单、收据各一份,证明自己的请求。本院查明,申请人刘宏欣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某某小区的三套房屋。2013年7月18日发出拍卖公告,2013年8月6日异议人王贤坤对其中某号楼某单元某层东南户的房屋提出异议。根据本人提供有与河南天运公司签订的房屋订购书一份,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收据一份证实异议人确实于2010年12月15日与河南天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订购书,2011年2月16日交定金225457元,但至今没签购房合同。以上事实有我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河南正义拍卖有限公司公告,房屋订购书,收据证实。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是房屋订购书,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也没有交齐全部房屋,所以异议人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贤坤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建国审判员 尚彦超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