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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国垒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垒,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秦国垒,男,1987年3月3日出生。被告张鑫,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垒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垒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秦国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国垒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