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国垒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垒,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秦国垒,男,1987年3月3日出生。被告张鑫,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垒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垒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秦国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国垒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