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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资刑初字第104号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林华彬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资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华彬,男,19××年9月15日出生,广西荔浦县人,身份证号码:×××001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荔××城镇城墙××号。2009年5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邢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华彬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蒋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华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林华彬应狱友喻桂清之邀到资源玩耍,在吃饭时,喻桂清提出要办理驾驶证,被告人林华彬谎称自己认识办驾驶执照的人,只要交4000钱就可以帮其买到驾驶证。喻桂清信以为真,于是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林华彬,让林华彬帮其买一个驾驶证。后来,喻桂清的亲戚赵周福、喻寿林听喻桂清讲他朋友林华彬可以买得到驾驶证,于是在喻桂清的带领下到桂林市找到被告人林华彬,在桂林市瓦窑的一宾馆房间里,将需要办理驾驶证的7000元钱交给了林华彬。又过了将近两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林华彬来到灵川县八里街赵周福的工厂里,骗赵周福说已帮其办好了驾驶证,但是还缺些钱,赵周福又将2200元现金交给林华彬。林华彬将上述钱款挥霍后,便不再与喻桂清等人联系。……。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相符,被告人林华彬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有受害人喻桂清、赵周福、喻寿林的陈述,被告人林华彬的供述,受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09)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华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华彬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华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逾期不交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周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