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左万发与重庆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长寿区地方税务局、王熙弟人事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万发。委托代理人:戴贵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廷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宁,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陈泽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兴涌,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熙弟。再审申请人左万发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长寿国税局)、重庆市长寿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长寿地税局)、王熙弟人事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万发申请再审称:长寿国税局、长寿地税局无故辞退左万发,工作人员王熙弟故意隐瞒左万发工作档案、组织档案、工资档案,现应恢复左万发职工工龄并作退休处理,补偿其经济损失,左万发与上述被申请人之间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通知2010年12月22日开庭,但2010年12月8日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就送达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左万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长寿国税局、长寿地税局提交意见认为,左万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审查的是左万发起诉是否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诉讼范围。根据[国人部发(2007)109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左万发的陈述,其属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干部,而非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聘任工作人员,左万发主张其与长寿国家税务局、长寿地方税务局的争议属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人事争议诉讼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错误送达传票,确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实属不当,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和正确裁定,亦不是案件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综上,左万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万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