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吴红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56号申请人: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庆红,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10005122242997;出票人名称: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收款人名称: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1月4日;付款行名称:交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10000512224299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武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娜审判员 朱少柏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