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怀民初字第05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文艺与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艺,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410号原告杨文艺,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乡安洲坝村北。法定代表人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桂花,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永红,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原告杨文艺与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安岭铁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艺、被告前安岭铁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秦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艺诉称,我于2008年4月始到被告处工作,负责车辆检查,至2011年4月离开。在离开时,被告共计欠我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15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1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前安岭铁矿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是现在无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文艺于2008年4月始到前安岭铁矿公司工作,负责车辆检查,至2011年4月离开。前安岭铁矿公司共计欠杨文艺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15000元未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未付。2013年10月14日,杨文艺持诉称请求与理由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京怀劳人仲字(不)(2013)第08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杨文艺不服该通知书,于同日诉至本院,要求前安岭铁矿公司支付2010年5月至2010年9月的工资15000元。审理中,被告持辩称意见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明1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前安岭铁矿公司拖欠杨文艺工资,应当予以支付。前安岭铁矿公司对拖欠杨文艺工资的期间及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杨文艺二○一○年五月至二○一○年九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一万五千元。如果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杨文艺已预交,被告北京怀柔前安岭铁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文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