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桃与被告史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桃,史仕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张学桃,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仕其,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桃与被告史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学桃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