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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桃与被告史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桃,史仕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翠屏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张学桃,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仕其,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桃与被告史仕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学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学桃负担。审判员  李洪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