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重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传霞与赵雪卫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霞,赵学卫,赵衍涛,肥城市仪阳镇槐树坡村村民委员会,肥城润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重字第35号原告赵传霞,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学卫,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赵衍涛,男,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赵乐元,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仪阳镇槐树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学卫,村主任被告肥城润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霞诉被告赵学卫、赵衍涛、肥城市仪阳镇槐树坡村村民委员会、肥城润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传霞担。审判长 赵永刚审判员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