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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诉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程华明与项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华明,项国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诉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程华明。被申请人项国强。申请人程华明因与被申请人项国强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项国强所有价值4万元的皖10B41**号农用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程小八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和顺阳光城市64幢2单元704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35**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项国强所有的皖10B41**号农用车一辆(在4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