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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绍龙与友信精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龙,友信精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523号原告李绍龙。被告友信精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律师。原告李绍龙与被告友信精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入职时间:2005年9月26日。工作岗位:网络工程师。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6月21日。五、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5,384元。六、原告的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6月份工资10,000元;2、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2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损失50,000元。七、仲裁结果:1、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工资共计8,876.4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91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6月份工资8,876元;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九、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依法辞退原告。首先,被告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使用电脑上于无关之网站的(如QQ聊天、上网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给予记小过处分,“伪造出勤记录或者托人及代他人打卡者”、“在工作时间睡觉”给予记大过处分,“工作不力、屡教不改或违反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雇处分。其次,被告提供的原告办公室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多次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以及在上班时间睡觉。上述监控安装在原告的办公室,仅在上班时间拍摄,原告以上述监控未告知涉嫌侵犯原告隐私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根据被告提供的视频监控、考勤记录及约谈记录,原告从2013年起经常上班迟到,且擅自修改个人考勤记录。第四,被告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被告解雇原告也通知了公司工会。综上,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现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十、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工资:8,876元。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该项诉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友信精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绍龙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工资8,876元;二、驳回原告李绍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绍龙承担,按规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汉  明  (  兼  )书 记 员 文英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