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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1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博野县城东乡大西章人。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敬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