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丁恩良,丁国伟欠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振宇,徐晶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宋体华文中宋仿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振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晶晶。委托代理人张曙。上诉人沈振宇因与被上诉人徐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1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沈振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