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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公司关于土地合作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XX贸易有限公司,北海市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梁XX。被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北海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XX公司关于土地合作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XX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银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17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XX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