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商初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与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万锦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437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负责人赵萍。委托代理人陈容。被告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锦标。被告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钟。被告万锦标。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为与被告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发公司)、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盾公司)、万锦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银行瓜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容,被告标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万锦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银行瓜沥支行诉称:2012年9月5日,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标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标发公司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0672%,逾期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同时,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环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环盾公司为标发公司在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处的借款在最高融资余额2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利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同时,万锦标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提交融资担保书,为标发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标发公司无法按时归还贷款,经多次催讨,尚余本金71.919428万元未还。为此起诉,要求标发公司返还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本金71.919428万元,支付至2013年8月29日止的利息7.609702万元(含罚息、复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按正常月利率6.0672‰加收50%另行计收。原告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1份,证明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标发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证明环盾公司为标发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借款借据1份,证明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万锦标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出具的融资担保书1份,证明万锦标为标发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标发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标发公司所欠款项属实,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万锦标辩称:担保属实,万锦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环盾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标发公司、万锦标、环盾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杭州银行瓜沥支行提供的证据,标发公司、万锦标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环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其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杭州银行瓜沥支行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9月5日,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标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标发公司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止,借款利息执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6.0672%,如标发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罚息,逾期罚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标发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从欠息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息。2012年9月5日,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环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环盾公司为标发公司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产生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2年9月5日,万锦标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出具融资担保书1份,万锦标同意为标发公司与杭州银行瓜沥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融资金额200万元,包括票据贴现、承兑、利息(含复息)及罚息等。合同签订后,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于2012年9月5日向标发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此后,标发公司已归还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本金128.080572万元,并支付至2012年12月20日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标发公司没有支付,其余借款本金也没有归还。环盾公司、万锦标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杭州银行瓜沥支行与标发公司、环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万锦标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出具的融资担保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标发公司向杭州银行瓜沥支行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盾公司、万锦标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环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杭州银行瓜沥支行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返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借款719194.28元;二、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至2013年8月29日的借款利息76097.02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借款719194.28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9.1008‰计算的逾期利息;三、上述款项,限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万锦标对上述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万锦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5876元,由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杭州环盾研磨有限公司、万锦标负连带责任。该5876元案件受理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已向本院预交,该支行同意杭州标发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4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