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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新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大桥西XXX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被告内蒙古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本院受理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7元,减半收取3328.5元,由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