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春生诉被告郭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生,郭中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郭春生,男,生于1965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中秋,男,50岁,汉族,农民,系原告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生诉被告郭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欣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