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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陈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自